沈阳市教育局制发通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入学缴费工作

时间:2023-08-12 04:22:21 来源: 辽沈晚报


(资料图片)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全市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近日,沈阳市教育局制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入学缴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民办学校入学缴费工作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不得另设其他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先免后补”等政策按现有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民办学校要严格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学年度收取学费、住宿费。严禁跨年度收费。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须及时足额进入本单位基本账户,严禁使用其他账户或个人账户缴存费用。 鼓励各区县(市)利用现有平台或结合实际创新收费方式,引导家长到银行办理缴费业务或使用银行APP等进行线上缴费。避免民办学校直接收取现金,确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告所属区县(市)教育局。

《通知》指出,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提前告知家长。

《通知》要求,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重点关注各项收入是否做到及时足额入本单位基本账户内,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要求。对于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或不能按规定时间依法接受审计的民办学校,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来源:沈阳教育发布

编辑:崔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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